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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
与张三协商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C
需在给予张三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D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张三,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故本题答案为D。
A项:张三的情况符合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项: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已经安排了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无需再为其调整岗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C项:经济补偿并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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