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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徐某手持菜刀对朱某实施抢劫,后朱某趁徐某不备夺下菜刀,并将徐某打倒在地,导致其昏迷。朱某为了防止徐某醒过来继续实施抢劫行为,遂将徐某砍死。关于朱某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属于正当防卫

B

属于防卫过当

C

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

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题中,朱某有两个行为,一是将徐某打昏的行为,二是将徐某砍死的行为。朱某为了保护自己将徐某打昏,属于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制止,防卫结束。在不法侵害已经制止的情况下,朱某明知徐某已经昏迷将其砍死,属于故意杀人,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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