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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和丁分别出资4万、2万、2万、2万合伙开一家小餐馆,在经营的过程中,甲以餐馆的名义向菜农持续购买了大批的蔬菜,但一直没有给菜农付清菜款。后来,餐馆经营不善关门歇业,菜农讨要自己的菜款,分别找了甲、乙、丙和丁。他们都作了抗辩,下列谁的抗辩合法?

A

甲说,餐馆是合伙经营,我可以还你菜钱,但只能还你我应负担的份额

B

乙说,又不是我出面买的你的菜,你不能问我要钱

C

丙说,我们是有限责任,餐馆倒闭了,没钱了,不可能还你的钱了

D

丁说,我应该还你全部的菜钱,可是我现在没钱,你宽限我十天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