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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19年11月3日晚,常某、彭某与全某经过商量后,一起在甲市一高架桥工地上,私自抬走A公司放置在此的三块钢模板及十一根槽钢,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85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三人的行为尚未触犯法律

B

三人系共同犯罪

C

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

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常某、彭某与全某三人经过商量证明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私自抬走A公司价值人民币9850元的三块钢模板及十一根槽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答案为BD。 C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A公司放置的钢模板及槽钢并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