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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五、案例及论述题(共计30分,其中案例占15分,论述占15分)
(一)案例
2019年1月13日,丁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朋友拉木材,因其手续并不符合规定,张某不同意丁某将木材拉出大门。丁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刘某赶来制止,并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丁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至马路上,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刘某摔下,驾车离开现场。致使刘某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具体分析并说出理由:结合本案,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解析

【答案】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明知刘某在爬汽车,加速行驶至马路上,中途两次急刹车,这样的行为对刘某有生命危险,丁某所持态度是放任,不管刘的生命安全,只想把摆脱刘某,在主观上对刘某的死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