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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8.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

甲、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

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

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而本题中,甲重伤丙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即乙无需对丙的重伤后果负责,故A错,BCD对。故本题选A。注: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