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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
A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生效的标志是办理登记。故A对。
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通知到债务人之后,债务人的履行不发生效力。故BC对、D错。
综上,故本题选D。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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