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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0.邓某从居住的12楼窗口将一个装牛肉酱的玻璃瓶故意丢向楼下开放性广场,造成正在广场上活动的杨某左侧额顶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的行为应该以( )定罪处罚。

A

过失致人重伤罪

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高空抛物罪

D

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刑法。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本案当中邓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不存在过失,故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B项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邓某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当中邓某从12楼的窗口将一个装牛肉酱的玻璃瓶故意丢向楼下开放性广场,邓某明知道从12楼扔下玻璃瓶可能会砸到广场上的人,而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正在广场上活动的杨某轻伤,因此同时触犯高空抛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按照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