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购物车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回顶部

搜题
APP下载

扫码下载事考帮APP

单选题 34.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指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是:

A

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乙开庭当日也未到庭

B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王某拒不到庭

C

钱大某和钱小某系父子,因为钱小某未尽到赡养义务,钱大某将其起诉至法院,在庭前调解阶段,钱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

因借款纠纷,孙某将周某告上法庭,后因周某归还所欠借款,孙某申请撤诉,法院同意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答案】B 【金标尺解析】第一步:找出定义关键词。 “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项: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乙开庭当日也未到庭,说明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场,不符合“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不符合定义,排除; B项:李某起诉王某,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王某拒不到庭,符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符合定义,当选; C项:钱大某起诉钱小某,在庭前调解阶段,钱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不符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不符合定义,排除; D项:孙某申请撤诉,法院同意,说明起诉已经撤销了,不符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不符合定义,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