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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 (1)本案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2)本案能否以市政府为被告?为什么? (3)如果一审法院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撒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能否提起上诉?为什么?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不能以市政府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撒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4)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