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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村民蒋某早年丧偶,其唯一的女儿于2001年因病去世,之后蒋某一直与女婿郑某、外孙女小郑共同生活,郑某对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蒋某还有同胞兄弟蒋甲,2012年5月,蒋某去世,其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关于蒋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郑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蒋某的遗产应全部由蒋甲继承

C

蒋某的遗产应由郑某、小郑和蒋甲平分

D

小郑可以继承蒋某的遗产,这种继承属于转继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丧偶的女婿郑某对蒋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郑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题答案为A。 B、C项:《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蒋甲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蒋甲就不能继承。 D项:《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小郑可以继承蒋某的遗产,这种继承属于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