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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五、论述题 试论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

解析

在中国,“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就占了9.3亿。人口众多,但耕地资源却很少。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实际可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只有1.43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积还在以每年数千万亩的速度减少,仅2002年耕地面积就减少了2529万亩, 2003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3800多万亩。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有2.7— 3亿之多。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来,开始离地离农,逐渐向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另一方面,农业收益的下降及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亦造成大量的农民争相弃农从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加上各种税费过高,单纯靠种田赚不到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十分缓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还不到。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连续7年低于5%,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从 1985年的1.72: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虑到城市群体中所受到的各种福利,实际差距还要大,可能达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种种原因,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涌向城市,并最终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持续之久,乃世界所罕见。据统计,1978年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还不足200万,到1988年已超过2500万。2003年,实际外出打工的农民达9900万,仅四川一地外出打工的农民就超过了1300万!而且,这种现象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地,又是输入地。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1500万打工者的同时,也有300多万浙江人活跃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按最低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如果一个省有500万外来打工者,那么其为当地GDP所作的贡献每年就在500亿至750亿元之巨。至于农民工在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另外,据有关部门对2002年全国9400万外出打工农民的调查,其一年的工资总额高达5500亿元,其中拿回农村的就有 3200亿元。在农民纯收人中,工资性收入已从1995年占总收入的22.42%上升到 2003年的35%,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专家预计,如果保持这样的一个发展态势,那么,不出10年,工资性收入将很可能取代家庭经营带来的纯收入,成为农民最主要的纯收入来源。目前,四川、安徽、江西等一些中西部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的农民外出打工总收入已相当或超过这些省全省财政收入。农民外出打工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为家乡和广大农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下面是关于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二是要解决最低工资制问题。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并与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起来,体现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原则。三是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确保他们因工伤亡后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四是要建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享公共管理服务的机制。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适度满足和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 加强劳动安全监管,大力改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应当如何做到自我防范和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劳动合同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督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岗位待遇。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的监测和预防。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和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四是安全生产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督促各类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健全安全防范、劳动保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生产岗位加强安全监控;对无视安全卫生条件和侵害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单位及时责成整改、纠正。五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要建立农民工集体宿舍,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六是发挥安全生产监督员队伍的作用,把农民工吸纳到安监队伍中来,及时消除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七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女职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工会牵头抓好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偏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拖欠工资矛盾依然存在、劳动时间长、生产条件差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范用工行为。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工会要督促单位并做好积极的引导。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工作,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基层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使农民工的正当要求有一个正常的反映渠道。对伤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农民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就目前来说,最紧要的是推动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修改。同时也应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适应维护这支庞大劳动群体群英和社会的稳定。 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一是应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律政策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使农民工基本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能;二是在法规政策方面,着重使农民工增加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 协调各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 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民工的用工计划、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等等。要明确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地区间合作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制度创新,深入研究和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舆论宣传导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把农民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