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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8.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正确的是( )。

A

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王某将宋某推倒在地,致其昏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宋某昏迷后,已失去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此后王某将宋某杀死的行为,因不满足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