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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43.分析说明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11 分) (1)根据法律规定的学校过错原则,学校在此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解析

没有过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在该案例中,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属于一种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既不存在学校设施不安全,也不存在校方管理上的缺失,因此,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