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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下列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 )

A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B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C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D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宪法》第89条规定:(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故C项是国务院的职权。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B项是国家主席的职权; 《宪法》第67条规定:(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D是全人常的职权。 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