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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XX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甲打算转让自己的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向乙转让应得到丙、丁过半数同意

B

甲向戊转让应得到乙、丙、丁过半数同意

C

甲向戊转让时,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D

甲向戊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甲向股东乙转让无需得到丙、丁过半数同意,只需要通知丙、丁即可。故A项说法错误。甲向非股东戊转让时,应得到乙、丙、丁过半数同意。如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故B、C、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