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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苏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后陈某去世,苏某又与宋某结婚,宋某当时有一子小宋(10岁)随其共同生活。陈大先于苏某去世,留有一子。后苏某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各继承人也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经查,小宋与苏某共同生活,长期以来对苏某照顾有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陈大、陈二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在苏某生病期间,陈三偶有探望,也曾将其接回家中短期照料。关于苏某的遗产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陈二未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B

小宋享有继承权,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

C

陈三未与苏某共同生活且未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法无权分得遗产

D

陈大的儿子为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陈大,基于陈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正确答案 :A B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ABD。考查法律-民法。
AC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陈三虽未与苏某共同生活,但其在苏某生病期间也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故有权继承其遗产。故A对、C错。
B项: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宋作为苏某的继子,与苏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且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故B对。
D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D对。
综上,故本题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