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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甲病故,当时,甲、乙双方共有财产18,000元,甲方的父亲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

A

乙和丙平分9000元

B

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C

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D

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正确答案 :B

解析

B。解析:《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法第10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应当先将甲、乙的共有财产18000元分出一半给乙,然后剩余的9000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甲妻乙得3000元,甲父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