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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约不能时,可以中止履行自身义务。该权利称之为( )。

A

不安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一般抗辩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答案为A。
B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C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D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