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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胡某与文某因工作相识,之后便一直追求文某,期间多次骚扰文某。2020年6月,胡某在某餐厅门口,遇到文某与刘某、何某等人从该餐厅吃完饭出来。胡某便上前纠缠文某,刘某、何某遂上前挡住胡某。胡某见状便推搡刘某、何某,并用拳头朝何某左边太阳穴打了一拳。随后,胡某就近拿了一个拖把将拖把头弄断后,拿着木棍殴打何某。经鉴定,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本案中,胡某的行为( )。

A

属正当防卫

B

属于防卫过当

C

构成寻衅滋事罪

D

构成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胡某随意殴打何某,造成何某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A、B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胡某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胡某未曾面临任何不法侵害,胡某殴打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D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在本案中,胡某并没有纠集众人的行为,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