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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两人约定,甲向乙购买100桶食用油,乙须在2014年7月前向甲交付食用油,甲对食用油检验合格后方支付货款。由于乙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用油在6月底交付时已发生变质,甲遂拒绝支付货款。甲拒绝付款的行为是行使( )的表现。

A

不安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甲的行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辩权,甲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中乙储存不当导致食用油变质,不符合约定,甲拒绝付款的行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