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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甲退伙,丁同时入伙。甲退伙时分担了合伙债务,对甲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以消偿的债务应由(  )。

A

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B

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丁不承担责任

C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D

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甲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因此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丁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