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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不生效,因为该赠与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本案中,熊某两年后不回国这一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他与罗某之间的赠与合同不能生效。 (2)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因为彭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权处分人已经将钢琴交付给彭某,彭某也支付了合理价格,故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 (3)属于。因为熊某与罗某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债权关系,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罗某无权处分熊某的财产,构成了侵害熊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熊某又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故罗某出售钢琴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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