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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3.中在胡同内高速行驶连续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

A

构成交通肇事单

B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构成危险驾驶罪

D

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金标尺•事考帮答案】B。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由“路人很多的胡同”可知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而由甲“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措施"可知,甲对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