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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工人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其兄先亡有子乙,邻居丙经常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遗嘱。对甲的遗产处置合法的是( )。

A

由乙继承

B

归国家所有

C

归甲所在单位所有

D

由乙和丙继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兄在甲之前早亡,则由乙来代位继承。故本题答案为A。
D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邻居丙属于继承人之外的对甲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甲的遗产,但不是继承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