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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7年6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是( )

A

甲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B

乙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

丙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D

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正确,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B项正确,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情形。 D项正确,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