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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关于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的行为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B

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无权拒绝支付

C

乙公司的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C

解析

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乙的行方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仅先履行的一方在不安事由出现时享有不安抗辩权,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