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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某学校八年级学生小明和小刚喜欢上网玩游戏,经常结伴去网吧上网。一次因为贪玩,他们俩上课半个多小时后才到学校。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他们写出深刻检查,写不完不准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又跑到学校附近的河边玩耍,结果学生小刚溺水而死。 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义务。其中要求受教育者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案例中小刚小明因为贪玩迟到了半个小时,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尽到相应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案例中王老师因为小明小刚迟到,不准小刚小明进教室上课,小刚小明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因此王老师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这条规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10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讲,案例中王老师不准小刚小明进教室上课致使两名学生跑到附近河边玩耍并导致小刚溺水身亡,王老师的做法仍旧违反了这两条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