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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在确有必要并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本院可以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C

只有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才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D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C选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B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