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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30万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30万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员工江某,甲公司承认江某是其公司的员工,但江某无权收取货款,也并未将货款交给公司,于是甲、乙双方均申请法庭通知江某参加诉讼。该案中,江某将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

A

证人

B

第三人

C

原告

D

被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甲乙公司就30万货款发生纠纷,江某作为甲公司的员工,对该合同法律关系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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