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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王某送给宋某100万元感谢费
B
宋某妻子的公司严重亏损,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王某知道真相仍然向该公司投资500万元,不久后该公司破产
C
宋某不符合申购王某公司原始股的条件,但在王某的帮助下取得申购资格并大量购入原始股。公司上市后,宋某抛售原始股,获利2000万元
D
宋某因买房向王某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免除其债务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刑法。
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故A错。
B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论处。受贿数额为出资数额。本题中,王某明知公司没有扭亏为盈的可能,仍然投资,实际上是不计回报地为宋某妻子纾困,等于白送500万元。宋某的妻子也获得利益,例如,在破产清算时,由于有王某的出资,宋某妻子的损失会少些。因此王某属于变相行贿,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就是出资额。宋某构成受贿罪,宋某的妻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故B错。
C项:行贿、受贿属于权钱交易,官员收受的贿赂只能是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债权)。而获取一种资格、条件本身不属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债权)。因此,王某不构成行贿罪,宋某也不构成受贿罪。故C对。
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据此,债务免除也应当认定为行贿。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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