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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下列关于本罪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

B

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C

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D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是“收债”,“催”是行为方式。B项中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C项中“情节严重”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本题答案为ABC。
D项:本题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将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