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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0.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套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子,各占份额为50%、20%、30%。三人约定房子由甲、乙两人居住,两人每月支付丙1000元,直至丙提出使用该房屋时止,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居住五年后,甲、乙拟花费10万元重新装修该房屋,并要求丙支付一半的装修费用5万元。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支付款项。根据《民法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丙不同意装修房屋,故甲、乙无权要求丙支付装修款项

B

丙、乙两人可以共同决定是否进行装修

C

装修事宜应当经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

D

甲、乙只能要求丙支付3万元装修费用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按份共有中,若需要进行重大修缮,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故C错。丙和乙两人的份额不足三分之二。故B错。甲和乙两人的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故即便丙不同意,甲和乙也能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属于三人的共同债务,甲和乙有权要求丙支付30%的装修费,即3万元。故A错、D对。综上,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