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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1.李某上课与同学说话,被张老师用笔帽砸伤眼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家长把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调查后判定学校应赔偿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慰问金共计57063元。该案例中,学校负有( )。

A

刑事法律责任

B

民事法建责任

C

行政法律责任

D

违宪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题干中,被告张老师作为被告某学校的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时致原告受到伤害的,该责任应由其单位(即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