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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接触或磋商

B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

C

一方因过错违反协助、照管、保护、忠实、通知、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D

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民法。《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选B。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