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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0. 赵某与钱某订立价值60万的饲料买卖合同,约定赵某于1月8日交货,钱某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赵某发现钱某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赵某可依法行使(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权人撤销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题干中钱某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