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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关于死刑的适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甲因贩卖毒品被抓获,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脱逃,被长期通缉。8年后甲被抓获。虽然甲曾经怀孕,但甲已流产8年,其原本具有的法定的“不适用死刑”的条件早已灭失,故可以对甲适用死刑

B

甲实施爆炸行为后潜逃,5年后,甲被抓捕归案。经查,甲在实施爆炸行为时怀有身孕,故不能对甲适用死刑

C

甲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年后,甲故意殴打狱友,导致狱友轻微伤。甲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甲执行死刑

D

甲在死刑缓考验期间,故意伤害同监室的狱友,致多人重伤,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甲执行死刑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到移送起诉、直至交付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以及因怀孕而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妇女。这里所谓的“审判时”及“怀孕的妇女”,都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怀孕妇女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换言之,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本案甲因贩卖毒品犯罪被羁押,羁押期间已经怀孕这一事实,不因其随后人工流产以及脱逃8年而改变。故对甲不能适用死刑。因此,A项错误。本案甲是在犯罪的时候怀孕,甲不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可以对甲适用死刑。B项错误。《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对于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具有“情节恶劣”的条件限制。C选项中,甲虽然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但仅是造成轻微伤,不能认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只能将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故本题答案为ABC。
D项:该案中的甲,满足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这一条件,应执行死刑。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