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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01.物权优先于所有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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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这是由于租赁物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对抗效力(即所谓的“租赁物的物权化”)。依此规则,在承租期间,出租人要转让房屋的应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买房后应承继出卖人的出租人地位,租赁合同继续存在而不受买卖合同的影响。故本题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