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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20年3月15日,甲立下公证遗嘱:“我去世以后,自有住房一套由乙和丙继承,各占二分之一。”2021年5月10日,乙和丙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由于母亲甲年老,需要子女照顾,乙同意搬去与甲同住,照顾甲至终老。丙同意以人民币十万元整将该房产继承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乙,丙不再承担赡养照顾甲的义务。”随后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各自履行了相应义务。2022年3月2日甲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转让

B

丙放弃继承权,则有权不承担照顾甲的义务

C

丙的转让行为有效

D

遗嘱自2020年3月15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继续民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可知,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即2022年3月2日生效。丙自甲死亡时起,有权依据公证遗嘱的规定,取得属于自己部分的房屋的所有权。而乙和丙约定时,甲尚未死亡,继承尚未开始,故丙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故本题答案为A。
B项:《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知,丙有赡养母亲甲的义务,丙和乙关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约定丙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款无效,丙仍须承担赡养母亲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