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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81.李某承包与自己住宅非常近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李某家不幸着火,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救火。李某的邻居王某担心殃及自家,便主动救火,最终大火扑灭,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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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

解析

【金标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题干中王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救火,而是主动帮助李某进行救火,故他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