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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9.甲委托乙制造一套家具,后因甲无力支付加工费用,遂与乙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只玉手镯留下,待支付费用后取回该手镯,则乙对该手镯享有( )。

A

A.抵押权

B

B.留置权

C

C.质权

D

D.典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的特点是质押人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本题中甲将手镯转移给乙占有,属于质押,乙对该手镯享有质权。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本题中甲将手镯转移给乙占有,因此该手镯不构成抵押。 B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可依法变卖该动产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本题中乙并非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占有甲的手镯,因此乙不享有留置权。 D项:典权是用益物权的形态之一,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我国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中没有对典权作出规定,但是在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典权的内容,因而典权在我国是一种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乙显然不享有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