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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将与其有私仇的乙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乙的熟人丙路过,见乙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没有犯罪

B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抢夺罪

C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盗窃罪

D

甲、丙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故意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乘乙“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甲和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