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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40分)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遗留财产40万元。 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哪些人?并说明理由。(12分)

解析

本题表述的是钱某的40万元存款,因此就不考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享有钱某遗产继承权的是:王某、钱小颖、钱某的母亲以及钱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谢某已与钱某离婚,不在享有继承权,王某作为钱某的现任配偶,作为第一顺序人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钱亮和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钱某的父亲因先于钱某死亡,不再继承钱某的遗产。钱某的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钱某的姐姐钱娜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