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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然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是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

A

侮辱罪

B

猥亵儿童罪

C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

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罪名。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甲对幼儿园的幼儿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甲用针戳幼儿的臀部属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甲的行为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成立侮辱罪。 B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D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以上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