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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蔡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蔡某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夺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蔡某虽然教唆他人实施了盗窃、绑架和抢劫三种犯罪行为,属于三种犯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承担在其年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只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