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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7. 甲(15岁)在网吧里借乙的手机使用,打完后发现乙没有在意自己,便临时起意将该价值5000元的手机悄悄拿走。后甲故伎重演,在准备拿走丙的手机时被丙识破,于是甲将丙打得口鼻流血,还掏出匕首将丙刺成重伤。对于甲,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

不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C

对故意伤害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D

对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四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甲对盗窃乙手机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为了非法占有丙的财物使用匕首将丙刺成重伤,成立故意伤害罪。综上,故本题选A。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