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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 朱某为某边远山区村委会主任,协助乡人民政府管理、使用扶贫协会“圆梦行动”示范项目资金等工作,因该村已有农家书屋,遂采取了领款不入账的方式将该示范项目用于农家书屋的5万元资金据为己有,也未向村委班子汇报。关于朱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构成贪污罪

B

构成盗窃罪

C

构成职务侵占罪

D

构成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本题中,朱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协助乡政府管理、使用扶贫协会“圆梦行动”示范项目资金的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便利,将用于农家书屋的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故本题选A。